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2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瑞翔商业广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菊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民,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8号。
负责人:钱彦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九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花。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火兴。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芳。
原审被告:徐雪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审被告:俞大男,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审被告:宋林花,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审被告:金火兴,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徐雪芳、俞大男、宋林花、金火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对此予以认可,且不损害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 岚
审 判 员  丁 兵
审 判 员  水天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钱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