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执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代表人涂咸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贵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何友富。
被执行人陈贵荣,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潘建英,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余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053690.33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84336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已如实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12月29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327162元,案件受理费87182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友富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