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浙0110执74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雅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潘建英、杭州森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雅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潘建英、杭州森工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