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桐执委字第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843830424。
法定代表人翁晓波。
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机组织构代码712543089。
法定代表人潘建英。
被执行人杭州雅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88290938。
法定代表人陈贵泉。
被执行人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26号。组织机构代码253949687。
法定代表人陈贵荣。
被执行人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工业园区(东溪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51721861。
法定代表人施林森。
被执行人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组织机构代码723604094。
法定代表人金龙。
被执行人陈贵荣,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潘建英,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雅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贵荣、潘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委托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雅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1幢、2幢、3幢、4幢的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无证构筑物【㈠、幢号1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2F∕2F,用途为非住宅(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5863.18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8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6号,地号为3301220110000087,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7343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7年3月9日。㈡、幢号2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2F∕2F,用途为非住宅(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4953.18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8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8号,地号为3301220110000085,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7026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7年3月9日。㈢、幢号3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3F∕3F,用途为非住宅(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3708.11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8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8号,同上。㈣、幢号4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8F∕8F,用途为非住宅(酒店),建筑面积为12281.32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9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7号,地号为3301220110000086,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4090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7年3月9日。㈤、其他无产权证构筑物:1、门卫房一层,建筑面积25.84平方米;2、电焊房一层,建筑面积116.96平方米;3、配套用房1一层,建筑面积113.4平方米;4、配套用房2一层,建筑面积110.08平方米;5、仓库一层,建筑面积637.05平方米;6、摩托车棚一层,建筑面积358.4平方米;7、1号与2号厂房间阳光棚一层,建筑面积1716平方米;8、2号与3号厂房间阳光棚一层,建筑面积1170平方米;9、2号厂房与酒店间阳光棚一层,建筑面积427.81平方米】进行价格评估。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联估报字(2015)第1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总价值为8109.06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和一次公开变卖,买受人桐庐分水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2207734707X9】以420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杭州雅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1幢、2幢、3幢、4幢的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无证构筑物【㈠、幢号1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6号。㈡、幢号2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8号。㈢、幢号3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8号。㈣、幢号4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9)第0110017号。㈤、其他无产权证构筑物:1、门卫房一层,建筑面积25.84平方米;2、电焊房一层,建筑面积116.96平方米;3、配套用房1一层,建筑面积113.4平方米;4、配套用房2一层,建筑面积110.08平方米;5、仓库一层,建筑面积637.05平方米;6、摩托车棚一层,建筑面积358.4平方米;7、1号与2号厂房间阳光棚一层,建筑面积1716平方米;8、2号与3号厂房间阳光棚一层,建筑面积1170平方米;9、2号厂房与酒店间阳光棚一层,建筑面积427.81平方米】以4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桐庐分水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2207734707X9】,房屋(含构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桐庐分水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桐庐分水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