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

无锡立来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6978号
原告:无锡立来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立来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来宝公司)与被告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立来宝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立来宝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来宝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元(此款已由立来宝公司预交),由立来宝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