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09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贝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南侧北部原创型工业基地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443724-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8072-2,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5号长城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可。
申请执行人江苏贝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昆周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贝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货款35589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其名下号牌为*******、*******车辆强制评估拍卖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执行款973938元。另,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人许可(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幢房屋并强制处置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其名下号牌为*******、*******车辆强制评估拍卖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执行款973938元。另,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人许可(昆山中海天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幢房屋并强制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商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磊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