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25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深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生,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深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沪0106民初36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2020)苏06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06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蔡 漪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