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2393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人:***,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泗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山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泗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0000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泗洪县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泗州大街支行的银行存款900000元。
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