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富丽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855F。
法定代表人:丁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朴,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市富丽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华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苏0282民初1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富丽华公司货款561439.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5178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丽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同年3月27日、同年7月4日、同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现该车辆无法查找,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66617.6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1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