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富丽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宜兴市富丽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怡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初6934号
原告: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855F。
法定代表人:丁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朴,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怡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东斋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68008475E。
法定代表人:罗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杭州怡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怡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庭审,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朴、蒋其军,被告怡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怡合公司承担因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19236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怡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双方签订大板胶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怡合公司交付了大板胶1吨,其公司将怡合公司提供的大板胶使用在宁波万科黄金物流项目木质防火门PVC膜的粘合项目。在2021年4月7日宁波万科黄金物流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反映该项目木质防火门PVC膜大批量脱落,在4月8日其公司技质部吴经理到该项目进行核查,发现已在项目工地安装完毕的木质防火门(共计1708樘,单扇2396扇)中有800扇表面PVC膜全部脱落,需重新返工。而且在2021年1月已经换过发生相同问题的41扇单扇门。针对上述质量问题,其公司及时通知怡合公司要求怡合公司派员到工地现场进行处理,怡合公司也两次派员到其公司处理但没有到工地现场,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共识,针对上述质量问题,怡合公司始终没有恰当的处理意见。
被告怡合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存在向***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所以无需对***公司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担责,也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公司仅仅因为自己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提供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认是其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进而要求其公司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十分荒谬。***公司之所以会出现产品不合格,完全是***公司自己的工艺问题。其公司有自己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只有经检测符合Q/YH-01-2016,才准予贴上带有检验合格标志的产品标签包装入库及出库。***公司有自己稳定的供应商渠道,每次主要材料进货都采用槽罐车进货,每次进货30吨左右,从源头上确保了产品的稳定性。***公司最小的反应釜是一吨釜,同一批次产品的质量一定是一样的,如有质量问题一定是整批出问题,甚至按配方来算使用同一批次的30吨原材料生产会导致40吨左右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再三强调使用了其公司2020年9月22日提供的一吨胶水导致约800樘门出现质量问题,其他门却完全完好,认定是部分胶水的质量问题在逻辑上完全行不通。***公司在去年9月22日下了一吨订单后,相继在10月、11月、12月以及今年3月各又采购了每批次1吨的胶水,按***公司在《工作联系函》第2页自述,9月份的胶已于10月底用完,而***公司是今年4月7日才通知其公司,说疑似9月份的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品有质量投诉。按其公司产品标准Q/YH-01-2016第54项,如使用单位欲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应“对未拆封的同一批次产品再次抽样复检”,***公司明确承认了所疑批次产品早已用完,从何取样检测?再者,其公司产品标签上明确产品保质期是6个月,哪怕有留样也已过了保质期,检测自然无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也不支持***公司的鉴定诉求,既无鉴定材料,怎有鉴定结论,又如何证明所疑批次产品质量?其公司与***公司合作已十多年了,因合作很稳定,双方从无深度交流,直到去年11月底,***公司蒋总联系其公司,其公司才知道***公司是做室内防火门的,其工艺为:用其公司的PVC覆膜胶将PVC膜粘贴到密度板上后,再将该板用发泡胶与防火板压合成门。得知该情况后,其公司第一时间就告知***公司其工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即发泡胶中所含的大量二氯甲烷溶剂会侵蚀已覆好PVC膜的免漆板导致PVC膜起泡、脱落,并且向***公司提供了解决方案:选用无溶剂的水性压门胶替换发泡胶,以此彻底杜绝质量隐患,为此,其公司专门带了水性胶样品去***公司试用,效果完美,试验详细均在其公司与***公司微信记录中。但***公司仍抱有侥幸心理,并未按其公司方案整改,直至4月7日通知其公司说发生了较大的质量事故,这一切均在其公司的预料中。尽管如此,在收到***公司通知后,其公司先后三次前往***公司处帮其分析原因,为让***公司彻底了解事故原委,其公司在***公司办公室现场做了模拟破坏试验(详见证据图片),该试验彻底证明不论其公司PVC覆膜胶在对PVC膜与密度板覆合中粘的再牢,也挡不住发泡胶中大量溶剂对胶膜的侵蚀。最终导致免漆板被破坏。这是科学现象,不以人的意志改变。其公司提供的PVC覆膜胶,粘贴是否成功,只要考察是否能让PVC与密度板在正常状态下粘住,至于已粘接好的板遭溶剂等外界因素破坏,已经超出了其公司设计生产该胶时的考虑范围,有超出常规使用需求的,自然应由需求方主动询问供方可行性,否则任何意外只能由需方自行承担。况且该情况在去年底其公司已经清楚地告知了***公司。其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每批产品都经检验合格后出厂,不可能出现某批次中少部分质量问题。***公司主其公司2020年9月提供的胶粘剂产品部分有质量问题,没有任何证据。***公司之所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完全是工艺不合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2日,甲方(需方)***公司与乙方(供方)怡合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一、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材料名称为大板胶,型号/规格为LM301,数量为1000㎏,单价为9元/㎏,金额9000元。注:以上价格包括13%增值税发票。二、交货时间及地点:时间:加急到货,,地点甲方工厂。收件地址:江苏宜兴市××街街道××路(***),收件人:孙秀梅,159××××****。三、质量标准及要求: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贵司承担。四、付款方式:款到发货。五、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及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送达货物,或乙方送达货物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承担此次送货数额5‰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等内容。
2、2021年4月27日,***公司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向怡合公司邮寄《律师函》1份,内容为:“受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在2020年9月22日和该公司签订了大板胶购销合同,而该公司使用贵公司大板胶到宁波万科黄金物流项目木质防火门PVC膜的粘合。在2021年4月7日,宁波万科黄金物流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向该公司进行质量反馈,说该项目出现木质防火门PVC膜大批量脱落;在4月8日,该公司技质部吴经理到宁波万科黄金物流项目进行核查,发现已在项目工地上安装完毕的木质防火门(共计1708樘,单扇2396扇)中有近800扇表面PVC膜全部脱落,需重新返工。而且在2021年1月已经换过发生相同问题的41单扇门。该公司在2021年4月7日将该情况通过电话和微信告知贵公司罗总。直至2021年4月10日,贵公司派技术员李峰到该公司沟通;当时就把PVC膜的达因值出现粘合不牢的观点排除了。同时也进行大板胶和聚氨酯船用胶的小板试验,及该公司库存覆合好的膜板进行了撕膜试验。应该公司的请求,2021年4月23日贵公司罗美华总经理也到该公司进行协商后未达成共识。鉴于该公司用户于2021年4月19日正式发函要求将出现质量问题的门返回该公司生产厂整改,并罚款5万元,给该公司造成人员、安装、拆除、运输等,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现发函通知贵公司收函之日起十日内委派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否则,本律师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贵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等。特此函告。”怡合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该《律师函》。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律师函》、邮寄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司职工蒋其军与怡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美华2021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蒋其军通过微信发送的2021年4月12日《工作联系函》1份、2021年4月20日《工作联系函》1份。***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通知怡合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要求怡合公司派人协商解决该问题,怡合公司两次至其公司,并且对怡合公司的产品使用在其公司也进行了小实验。
证据2、防火门板照片3张,显示防火门板上的覆膜大面积脱落。***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的防火门产品上覆膜全部脱落,胶水没有用。
证据3、2019年12月发包方(甲方)宁波万聚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公司签订的《宁波黄金物流项目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为宁波黄金物流防火门供货及安装;2、开放区说明为无。二、承包范围:防火门供货及安装(不含专变公变水泵房防火门),详见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三、工期:暂定为2020年2月20日进场。具体以项目部要求为准。四、本工程质量标准为详见《技术标准》,具体详见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五合同造价为固定总价,详见计价清单。合同固定总价为3301918.26元。其中不含税金额2922051.56元,增值税金额379866.70元,税率13%。”等内容。***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使用怡合公司的胶水所生产的防火门系用于其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业务。
证据4、***公司制作的宁波万科黄金物流返修及重做门扇汇总1份,载明:1、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770×1770,数量单扇106,备注单开;2、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870×1770,数量单扇95,备注双开;3、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970×1770,数量单扇272,备注双开,其中重做6扇;4、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1000×2080,数量单扇108,备注单开,其中重做33扇;5、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1170×2080,数量单扇20,备注子母大扇,其中重做1扇;6、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1120×1770,数量单扇191,备注双开,其中重做1扇;7、小计792单扇。1、考虑不能一次性全部拆装完成,现只能按拆多少运多少,再装多少核算,暂估分10趟运输(来回),共计运输费用,22000;2、门扇返修费用:751*49.5元/扇,37174.5;3、重做门扇41扇费用,38151.5;4、门扇拆、装、搬运:792扇*120元/扇,95040;总合计(元)192366。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托运方***公司与承运方宜兴市宜城街道旭峰货运配载服务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9份,其中约定货物起运地点为甲方工厂,货物到达地点为宁波万科黄金物流拉回***或宁波万科黄金物流。***公司据此主张,发生质量问题后,其公司把工地上已经安装好的防火门从宁波拉回宜兴,重新加工制作的损失。
证据5、2021年4月20日工程约谈记录复印件1份,载明:“约谈地点为黄金物流项目部会议室,约谈单位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参加人员为忻良军、姜峰、孙**、董柯,约谈项目为万科黄金物流项目,约谈内容为万科黄金物流防火门工程。经约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黄金物流项目防火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处木质防火门PVC膜脱落,现阶段已经在交付评估销项过程中,经项目部决定,对***罚款50000元。返厂防火门整改时间到本月25日前整改完成。上诉约谈内容由万科黄金物流项目部见证。”等内容。***公司据此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只是该5万元其公司还未支付,未计算在本案的损失。
怡合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其公司答辩意见。
证据6、2021年3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1份,其中怡合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330H检测报告1份;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20年4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2013101026,样品名称为水基PVC覆膜胶,委托单位为怡合公司,检测类别为委托检测,型号规格为LM330H,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生产批号或编号为200312,生产单位为怡合公司,送样者为怡合公司,到样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判定依据及检测依据均为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7日,检测结论为依据上述检测依据,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判定依据要求。***公司据此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是LM301大板胶,而怡合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其公司通过微信要求提供符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或是企业标准、质量认证、营业执照时,怡合公司向其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LM330的检测报告,与合同约定型号规格产品不相符,而且向法庭提供的是企业标准,这与合同约定的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也极不相符,其公司不认可。
怡合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证据7、情况说明1份、***公司材料入库单、物流公司货运单、怡合公司送货单、***公司产成品出库单、热压记录、冷压记录、送货单。***公司据此主张,怡和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物流发往其公司大板胶1吨,于2021年9月26入库,9月27日起分4批启用,最后一次领用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就诉讼涉及的6个型号规格木质乙级PVC覆膜隔热防火门生产情况及发货情况作如下说明(仅统计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4日止):一、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770*1770。1、生产情况:(692*1690)10月2日22扇、10月5日111扇、10月7日27+28=55扇、10月8日36扇、10月10日82+26=108扇,合计:332扇。2、发货情况:10月9日220扇、10月10日23扇、10月12日224扇、10月14日39扇、10月16日17扇、10月20日11扇,合计534扇。二、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870*1770。1、生产情况:(791*1690)10月15日196扇。2、发货情况:10月18日102扇、10月20日3扇、10月23日75扇,合计180扇。三、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970*1770。1、生产情况:(891*1690)10月15日186扇、10月14日126扇,合计:312扇。2、发货情况:10月18日175扇、10月20日105扇,合计280扇。四、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1000*2080。1、生产情况:(923*2025)10月6日135扇、10月7日73扇、10月9日47+13=60扇,10月10日7+14=21扇、合计:289扇。2、发货情况:10月9日25扇、10月10日175、10月12日25扇、10月14日50扇、10月20日11扇,合计286扇。五、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1170*2080。1、生产情况:(1091*2025)10月16日106扇,合计:106扇。2、发货情况:10月20日25扇、10月23日79+27=106,合计131扇。六、木质乙级隔热防火门,制作尺寸1120*1770。1、生产情况:(1091*1690)10月10日96扇、10月12日46扇、10月13日8扇、10月14日58扇、10月16日115扇,合计:323扇。2、发货情况:10月14日57扇、10月16日61+32=93,合计150扇。
怡合公司质证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其公司向***公司发货情况无异议,***公司提供的2020年9月至10月间胶水领料、防火门生产、销售、出库情况尽管无法证实,但与***公司欲证明其公司于9月24日向***公司出售的1000KG大板胶有质量问题无关,1吨胶水是一个反应锅里出来的,如有质量问题,那么***公司采用该批胶水生产的所有的门都会有相同质量问题,而***公司反复强调只是宁波某工地部分门出现质量问题,结合***公司提供的生产清单,确定的是胶水是同一锅的,品质是一致的,但门是不同时间,不同批次一扇一扇生产出来的,完全可能存在批次间,单樘间个性化差异,这种情况在我们生活周围并不少见,如某买新楼房或新装修的户主发现自家某樘门存在质量问题向门企投诉,这种情况甚至电视上都能见,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完全是因为门企生产管理的问题。可见本次诉争是定性而非定量的问题。作为被告,其公司产品有自己企标,并完全符合标准,除非***公司能拿出所谓有质量问题的该批次胶水在保质期内的第三方不合格检验报告,这显然不会也不可能。再者,如那批次胶水质量真有问题,那么同期其他使用其公司胶水做防火门的门企也一定会出现同样质量问题,但根本没有。综上,***公司以自己生产出了部分不合格门是因为胶水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依据,其公司对***公司因生产管理不当导致的损失无须任何担责。
审理中,怡合公司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21年4月12日***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1份。怡合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于2020年9月提供给***公司的一吨胶粘剂,***公司使用后,总共发现有约800樘门有质量问题。其公司于4月10日在***公司处做了实验,将原先认可的粘接牢固贴好PVC膜的密度板放到发泡胶上面,经过一段时间后PVC膜与密度板完全脱落。
证据2、2021年4月13日怡合公司出具的《业务联系函》1份。怡合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从材料、胶粘剂、工艺这三方面详细向***公司分析了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结论是***公司产生批量产品质量事故完全是因为含大量溶剂的发泡胶对已覆膜好的PVC胶的侵蚀造成。
证据3、怡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美华与***公司员工蒋其军的微信聊天记录7页。怡合公司据此主张,2020年12月初,作为客户的***公司第一次与作为供应商的其公司联系,希望其公司派人对***公司生产进行指导,其公司第一次知晓***公司是做室内防火门的,指出了***公司工艺上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且到***公司车间试验,尽管试验成功,但***公司并未听从其公司意见立即整改,果然今年4月份***公司出现了质量事故。
证据4、怡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美华与***公司技术部吴工的微信聊天记录2页。怡合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在去年12月底向***公司技术部吴工再三强调其使用发泡胶对PVC膜造成侵蚀,存在质量隐患。
证据5、模拟试验记录照片4张。怡合公司据此主张,***公司从仓库取出一张用其公司提供的PVC覆膜胶贴好PVC膜的密度板,将PVC膜剥离,在膜表面明显有密度板遭破坏的痕迹。将该板放置到盛有***公司合门时所使用的发泡胶罐上面,在常温下约经历一小时,PVC膜几乎无变化,但将发泡胶罐置于热水浴中后,几分钟内PVC膜出现明显变化,直至20几分钟后剥离时,发现板子与发泡胶对接的上面一层PVC膜与板完全剥离,而其他地方依然完好,模拟试验结果与***公司生产质量事故完全一致。
证据6、怡合公司编号为Q/YH01-2016的水基PVC复膜胶企业标准1份;检验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产品型号为LM301大板胶,批号为200923的检测报告1份,判定结果为合格。怡合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产品有标准可查,标准第5.4项明确提出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对未拆封的同一批次产品再次抽样复检。
***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能够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怡合公司承认与其公司经营关系十多年,讲不知道其公司生产防火门不是事实,这从其公司一直是防火门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及网络上均能简单地查明,双方签订合同是LM301大板胶,而怡合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其公司通过微信要求提供符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或是企业标准、质量认证、营业执照时,怡合公司和向其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LM330的检测报告,与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产品不相符,而且向法庭提供的是企业标准,这与合同约定的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也极不相符,其公司不认可,对怡合公司所谓的小实验不认可,其公司用了怡合公司十多年产品,工艺加工流程一致,喷涂大板胶均用机器人自动喷涂才进行PVC贴膜整条生产线自动化程度较高,多年来防火门用户均是国内一流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公司用同样材料及怡合公司的大板胶和同样的生产工艺流程在去年提供了杭州万科、嘉兴万科、南通龙信等约3万多樘防火门均未发现PVC膜大面积脱落现象,请怡合公司举证,只能说怡合公司所供1吨大板胶有质量问题;对证据6、是怡合公司的企业标准,对真实性无法认定。
证据7、水基PVC复膜胶胶水桶上标注合格的大标签以及包含该大标签和品名PVC大板胶、型号为LM301、批号为21071402、净重50KG的小标签的胶水桶照片1张。怡合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的产品都是规范的,是通过标准检验的。
***公司质证后认为,大的标签桶上有,小的标签桶上没有,其公司绝对收到货后在期限6个月内使用完毕,买了以后马上用的。
审理中,***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怡合公司提供的大板胶的质量进行鉴定,但***公司向本院明确涉案大板胶已经使用完毕,无法提供未使用的涉案大板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有《购销合同》,且对涉案大板胶系怡合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公司主张怡合公司提供的涉案大板胶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富华华公司明确涉案大板胶已使用完毕,无法提供未使用过的涉案大板胶,故本案不具备对涉案大板胶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已经无法通过鉴定确认涉案大板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2、***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律师函》、照片、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损失清单、《运输合同》、约谈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公司生产的涉案防火门出现了质量问题,以及双方就涉案大板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但无法证明涉案大板胶存在质量问题。3、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材料入库单、物流公司货运单、怡合公司送货单、***公司产成品出库单、热压记录、冷压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可以确认***公司使用涉案大板胶共生产了防火门1558扇,而本案中***公司主张发生质量问题的防火门数量仅为792扇,且均系出现覆膜大面积脱落的问题,假设怡合公司提供的涉案大板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公司生产的上述1558扇防火门均应同时出现覆膜大面积脱落的问题,但本案中却仅有792扇防火门出现覆膜大面积脱落的问题,剩余700余扇防火门却未出现问题,即一半出现问题,另一半却未出现问题,若以此推断存在质量问题,明显违反常理,故据此亦无法确认涉案大板胶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公司提出的怡合公司提供的涉案大板胶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公司请求怡合公司赔偿因大板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8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褚学超
人民陪审员  许利萍
人民陪审员  蒋杏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