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富丽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与***、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855F。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计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应生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