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086号
申请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855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街街道新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X9KL2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16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670号。申请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