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61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128U。
诉讼代表人:冯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786478129。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君,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长城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经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