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128U。
负责人:冯凯燕,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2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000677017277G。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