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48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128U。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雪珂,女,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钱雪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