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乌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庆华煤化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煤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执字第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锋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