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孝法执字第401号
申请人: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吕梁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
上列当事人因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解除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孝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2010)孝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35000元,承担本案反诉费(受理费)1035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9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执行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