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梁家庄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孝义市梁家庄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孝法执字第225-1号
申请执行人:贺吉元,吕梁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贺吉元诉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孝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位于大众南路吕梁市生产资料公司宿舍旧房改造项目楼大众路方向第六层靠南端602号房屋一套,位于工艺巷方位地下停车位一个,承担本案反诉费(受理费)215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执行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