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梁家庄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孝义市梁家庄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安泰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民初336号之一

原告:孝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新义街道永盛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尧,山西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分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栗家庄乡栗家庄村东。

负责人:王绍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英,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汾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该案案情复杂,且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田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丕雄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