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民初336号之一
原告:孝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新义街道永盛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尧,山西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分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栗家庄乡栗家庄村东。
负责人:王绍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英,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汾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该案案情复杂,且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田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丕雄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