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等与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29民初295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
经营者:***,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5-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1465152N。
法定代表人:汪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成林
审判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