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29民初295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
经营者:***,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5-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1465152N。
法定代表人:汪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城口县广浩网络铺线工程部、重庆易博交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成林
审判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