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半坡湖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2745号 原告: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半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哲,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半坡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9.9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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