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16号 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72号雄华科技园C-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946.22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查封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以南、**路以东***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充用地DK-1(西**院)27幢1**1F240、1F241共计2套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