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17号 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72号雄华科技园C-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与神舟三路十字西南角揽月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674.16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查封被申请人***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神舟四路与航腾路十字东南角融创·揽月府一期29幢2**2F178不动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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