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9733号
原告: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昌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凤,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坚。
原告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望都县鑫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