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302行初62号
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之成、谢慧,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有权提起诉讼,代为立案,参与调解、诉讼,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市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芦汉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子进,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住址:丹江口市。
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子进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和第三人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现原告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绪喆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萌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