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都欣昱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891号 申请人:北京中都欣昱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村委会西3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都欣昱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60680.2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都欣昱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二十六万零六百八十元二角二分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都欣昱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票据开具之日七日内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