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旌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27号
申请人:德阳旌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双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91035911。
法定代表人:曾庆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德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牛滩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656973350。
法定代表人:吴远莉。
申请人德阳旌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德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迎晖路支行,账号:1663××××3529)。申请人德阳旌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迎晖路支行,账号:1663××××3529),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人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旌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