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执2509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邓争伟。
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南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18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