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0735726u。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罗秀蓉。
申请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2773559K。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天兴街村。
法定代表人:胡南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异议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查封的3栋楼3118号商铺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按照《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川10504民初2188号]协议约定内容:1、异议人已经支付了第一期到期应该支付的款额。2、第二期款额的支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被异议人须开具足额发票后,异议人才有义务予以支付,现被异议人没有开具足额发票给异议人,异议人有权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利息更不能计算)。3、即使被异议人有权查封,也仅仅只能查封第二期应该支付款额的本金,利息根本不能计算,即不能追加查封没有经过双方确认的利息资产。4、即使(2019)川0504执2106号的查封全部都正确,也不能查封异议人已经销售的商铺,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核,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事项。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504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川0504执326号、750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32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750号案件以终结执行结案。
另查明,异议人主张的本院以(2019)川0504执2106号案件查封其3栋楼3118号商铺,实际坐落地址为3栋1层118号,异议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院(2018)川0504执326号、750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32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750号案件以终结执行结案,现异议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兴兵
审判员 田永杰
审判员 罗 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