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执恢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7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李庭江,系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天兴镇天兴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2773559K。
法定代表人胡南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9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192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等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贵州盘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但该工程款尚未审计结算,本院已向贵州盘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工程进行冻结,该工程款的具体发放时间未定,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2021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未结工程款审计完发放后再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康谊
审判员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伍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