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陈**,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陈曦,女,200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郑登治,女,193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天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2773559K。
法定代表人:胡南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陈曦、郑登治、***与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陈曦、郑登治、***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毛启君
审 判 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成彬
书 记 员  余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