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叙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12.13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叙永县叙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支付货款3507794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80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叙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在第三人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得债权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叙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在第三人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得债权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524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