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煇业木材工艺厂、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10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煇业木材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本案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横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煇业木材工艺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煇业木材工艺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睿
书记员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