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16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管理处旁。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57A。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39L。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438A。
法定代表人:赵某1。
上诉人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6162号民事裁定、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会的负责人***、被上诉人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6162号民事裁定、民事判决。
二、本案全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