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4731号
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6787772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2071、2073、2075号。
法定代表人:贺来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