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618号
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6787772P。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36号1幢,2幢部分。
法定代表人:贺来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快越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40631183C。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方桥长河南路5号1-106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琳,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0486989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金希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快越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