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快越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618号

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6787772P。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36号1幢,2幢部分。

法定代表人:贺来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快越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40631183C。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方桥长河南路5号1-106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琳,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0486989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金希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快越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