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835号
申请保全人: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及收录工业区(龙泉河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G4FJW2K。
法定代表人:王志博。
被申请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92639582。
法定代表人:郑云启。
被申请人: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6787772P。
法定代表人:贺来运。
申请保全人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与被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57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王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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