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0304号
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何官镇济寿路工业区(龙泉河村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告: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
被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36号1幢,2幢部分。
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