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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304号 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何官镇济寿路工业区(龙泉河村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告: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 被告:****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36号1幢,2幢部分。 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