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财保214号
申请人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光明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D9KQQ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U7THD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045477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