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83民初4433号
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南路兴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73931638J
法定代表人:王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红,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2、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鲁H×××××小型汽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6个月,如到期不还,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自愿用自己名下鲁H×××××小型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伍万元整(50000),用款期限为六个月,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二、乙方借款期间自愿向甲方无偿提供如下服务:1、乙方自愿对甲方指定区域(包括甲方办公楼二楼休息大堂7间、一楼客房一间、餐饮包间2间)提供设计服务(包含设计装饰效果图等),乙方的设计服务需达到甲方满意。2、乙方自愿对甲方指定区域(包括甲方办公楼二楼休息大堂7间、一楼客房一间、餐饮包间2间)提供施工技术指导。三、甲方免除乙方借款期限(六个月)内的借款利息。四、若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甲方将按月息2%收取乙方借款利息。五、乙方自愿用本人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鲁H×××××)、房产及其他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可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并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月息2%),本协议第三条作废。甲方: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乙方:***,2019年4月1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因有约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尚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