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83执保1069号
申请人: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南路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申请人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3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388.76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