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83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孔祥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88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孔祥路的存款、收入7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惠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