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

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4423号
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路南首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
负责人:*长青,该村主任。
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金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