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

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北宿大街1268号。
法定代表人:郑龙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建,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一山北路南首(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73931638J。
法定代表人:王方,经理。
上诉人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宿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宿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健到庭参加诉讼。贵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宿镇政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对北宿镇政府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贵象公司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北宿镇政府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贵象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门窗材料采购自***,并与之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对采购价格的约定,是贵象公司与***之间的合同约定,北宿镇政府并不知晓也未确认,该采购合同对北宿镇政府没有约束力。2、本案涉案工程已经审计完毕,贵象公司认可审计结果,并认可北宿镇政府付清全部工程款,一审评估与审计结果不符法院不应当采信。本案的涉案工程已经由邹城市审计局进行了审计,北宿镇政府与贵象公司都认可审计局的审计数额,贵象公司也认可北宿镇政府付清全部工程款。并且该审计数额在案外人的另案诉讼中也被人民法院认可,在诉讼过程中***重新申请评估,但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与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不符,因此,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应当以邹城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确定工程款数额。3、一审法院认定北宿镇政府没有支付完毕属认定事实错误。北宿镇政府已经按照审计结果向贵象公司支付了全部涉案工程款,北宿镇政府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贵象公司认可北宿镇政府该涉案工程款已经付清,并且北宿镇政府也没有直接向***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审法院仅依据原(2018)鲁0883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中双方当事人诉讼中算账的计算方式认定付117720.05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北宿镇政府的上诉请求。
贵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门窗安装属于邹城市北宿镇中心小学装修装饰工程的一部分,门窗安装由***承包。我公司按照标书的要求及单价与***签订采购合单,我公司未向***收取任何费用,工程款到位后,也及时向***转付。邹城市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门窗的审计价格是117720.05元,这个数额是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2820号案件主审法官通过向审计局核实得出的价款。虽然北宿镇政府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按整个工程支付的,但是门窗审计的数额是固定的,如果门窗的价款增加,整体的工程款也应随着增加,我公司并未收到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又因北宿镇政府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故一审法院认定其直接支付***门窗款合情合理。
***辩称,1、一审以贵象公司与***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并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现场测量、清点门窗的数目核算门窗面积后认定门窗采购安装工程业务应结算价款。2、工程款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施工了涉案工程的门窗及安装,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就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法律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此北宿镇政府支付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3、虽然北宿镇政府已经与贵象公司按照政府审计结算完毕,但审计报告结算的门窗面积明显错误。本案评估机构测算的面积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就***施工的门窗安装工程,北宿镇政府按照审计报告仅支付给贵象公司117720.05元,明显少于实际面积,一审判决北宿镇政府直接支付应付工程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贵象公司给付***工程款7283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3年12月1日起,以72833.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逾期还贷利率计算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直至工程款给付之日);2.北宿镇政府对上述应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金由贵象公司、北宿镇政府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贵象公司通过招标,承建了北宿镇政府的邹城市北宿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工程。2013年10月28日,贵象公司与***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贵象公司向***采购门窗及材料一宗,价格具体如下:1、塑钢窗(供应室)220元每平方、塑钢窗(活动室)200元每平方、塑钢窗(教学楼)210元每平方;2、塑钢门(活动室)260元每平方、塑钢门(供应室)200元每平方;3、胶合板门(教学楼)180元每平方;4、钢木质防盗门(教学楼)280元每平方、幼儿园钢木质防盗门(教学楼)280元每平方、幼儿用防盗门(教学楼)280元每平方。上述材料及设备由***已经于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安装施工完毕,现该楼房已经交付使用。贵象公司给付***设备及工程款15万元。***将其施工的工程量测量后交给贵象公司,贵象公司没有接受***的施工量,主张按施工图纸测量。后经审计***的门窗款117720.05元,***认为在审计时测量的其工程量不属实,减少了。为此***诉至本院,依据自行制作的工程量及价款表要求贵象公司、北宿镇政府给付剩余工程款7283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经本院调解,因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效。另,***对贵象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贵象公司对***自行制作的工程量及价款也不认可。经***申请,本院技术室委托,2020年10月15日,在委托方工作人员、申请方人员、被申请方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共同参加下,评估人员进行了实地现场勘验,2020年10月30日,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鲁广正鉴评字(2020)第SF00602号评估报告,对***施工的北宿镇幼儿园门窗面积数量测量及价格评估结果如下:1、塑钢窗228个,面积652.52平方;2、塑钢门30个,面积69.98平方;3、钢木门38个,面积104.95平方;4、无框门5个,面积31.97平方;5、封门垛单价为40元每个;无框门单价为450元每平方。并附有价格评估明细表一份,对门窗及封门垛面积、数量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封门垛34个。
一审法院认为,***与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已经供应材料及设备,并且已经按约定对门窗进行了安装,现该工程已经使用。因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供的工程款数额,经本院技术室委托,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并测量,且由***、贵象公司人员到场,审理该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故本院依法认定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广正鉴评字(2020)第SF00602号评估报告,依据该评估报告的测量数据,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经过计算***的工程款应为:1、塑钢窗(供应室)220元每平方x50.91平方=11200元、塑钢窗(活动室)200元每平方x43.11平方=8622元、塑钢窗(教学楼)210元每平方x558.51平方=117287元;2、塑钢门(活动室)260元每平方x42.1平方-10946元、塑钢门(供应室)200元每平方x27.88平方=5576元;3、钢木门280元每平方x104.95平方=29386元;4、无框门面积31.97平方x450元=14387元;5、封门垛单价为40元每个x34个=1360元。上述款项合计198764元(11200元+8622元+117182元+10946元+5576元+29386元+14387元+1360元=198764元)。贵象公司已经付给***款15万元,尚欠付48764元。对于***施工的工程款,北宿镇政府只向贵象公司支付了117720.05,并没有支付完毕,又因为***所施工的北宿镇中心幼儿园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北宿镇政府,所以对于欠付***的工程款,直接由北宿镇政府负担,贵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双方对于逾期付款损失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故对***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北宿镇政府、贵象公司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8764元;二、驳回***对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810元,由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贵象公司通过招标,承建了北宿镇政府的邹城市北宿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工程。2013年10月28日,贵象公司与***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贵象公司向***采购门窗及材料一宗,价格具体如下:1、塑钢窗(供应室)220元每平方、塑钢窗(活动室)200元每平方、塑钢窗(教学楼)210元每平方;2、塑钢门(活动室)260元每平方、塑钢门(供应室)200元每平方;3、胶合板门(教学楼)180元每平方;4、钢木质防盗门(教学楼)280元每平方、幼儿园钢木质防盗门(教学楼)280元每平方、幼儿用防盗门(教学楼)280元每平方。上述材料及设备由***已经于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安装施工完毕,现该楼房已经交付使用。贵象公司给付***设备及工程款15万元。经***申请,一审法院技术室委托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鲁广正鉴评字(2020)第SF00602号评估报告,对***施工的北宿镇幼儿园门窗面积数量测量及价格评估结果如下:1、塑钢窗228个,面积652.52平方;2、塑钢门30个,面积69.98平方;3、钢木门38个,面积104.95平方;4、无框门5个,面积31.97平方;5、封门垛单价为40元每个;无框门单价为450元每平方。并附有价格评估明细表一份,对门窗及封门垛面积、数量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封门垛34个。
另查明,北宿镇政府经过招投标程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贵象公司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3日经邹城市审计局审计完毕,并制作邹审投报【2017】162号审计报告,北宿镇政府提交的该审计报告仅有关于整体工程的审计价值,并不涉及分项审计结论。北宿镇政府已经按照审计报告中的审计价值向贵象公司支付完毕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北宿镇政府是否应当对***主张的剩余价款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依据查明事实,涉案工程系北宿镇政府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给贵象公司施工,且北宿镇政府已经按照其与贵象公司的合同约定向贵象公司足额支付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虽然***与贵象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进行了涉案工程门窗的安装,但是***与北宿镇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亦未举证证明北宿镇政府仍旧下欠贵象公司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判令北宿镇政府向***支付下欠工程款的前提为查明北宿镇政府下欠贵象公司工程款的数额。而本案中北宿镇政府已经依据其与贵象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对此贵象公司并无异议。在目前北宿镇政府已经不欠贵象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北宿镇政府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北宿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8764元。
三、驳回***对邹城市北宿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艳真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谷满满
书 记 员 孙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