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94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邹城市峄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方,经理。
被告:石红伟,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西八里小学,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风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福,男,该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西八里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小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