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4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市太平东路3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尚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明,**古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平阳西路1766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权,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恒益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程 林
审 判 员 张光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艳艳
书 记 员 袁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