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恒益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恒益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287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群,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博,**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恒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平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797313753.
法定代表人:周长权,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颜,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恒益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