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715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飞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8594496XY,住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宏泰西路。
原告***与被告***、***飞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景福
书记员张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