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萧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02民初8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6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1011-9。
法定代表人:鲍敏冲,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萧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4幢2单元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928293-6。
法定代表人:唐成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景清,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浙江萧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9元,减半收取计687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樊世强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乙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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