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6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1011-9。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萧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4幢2单元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92829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莲商初字第397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